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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后分手,能让对方赔偿吗?同居关系解除 财产怎么办?

2020-03-10苏州婚姻律师

 邱书霞律师,苏州婚姻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同居后分手,能让对方赔偿吗?

同居后分手,能否让男方赔偿损失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下面请看为您介绍。



  网友咨询:


  我和同居了1年半的男朋友分手了,原因是他爱上了别的女孩子不要我了,所以我比较不甘心,我对他提出了要求一笔费用,因为我们在一起的这段时间我曾经为他去医院做过2次人流手术,对我的身体和心灵都有损伤。 我们搬去和我姨爹合租,他从未付过一分钱房租。我觉得这是他应该承担的费用,他也一直说要出这个钱,但是到了分手他就不认帐了;有几次他都拿我工资存折去取钱用,当时也说好了是借给他的;有次他叫我去和朋友借钱,说好了他还,并且愿意写借条,钱还了一部分,但是到今天还有一个尾数没有还上,我觉得这个费用应该他承当。我想问,我说提出来的费用是不是有法律依据象我这种情形的女孩子是不是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山西太原王俊律师回复:


  每个人都是法律保护的对象,至于你自己未婚同居所造的后果只能由你自己承担主要。你的问题中提到要求赔偿的四条理由中,有合理的部分,由于人流给你造成的身体损害如果现在要继续治疗,他因当承担部份医药费,否则你的请求法律不会支持;他从你工资存折上取走的钱,你可以要求归还,你从朋友处借来的钱有证据证明交给他了,可以要求他还,其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知识拓展:


  同居期间,财产债务的处理: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债务的处理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1、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且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6、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7、下列财产,可以认定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


  下列财产属于同居双方共同财产: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以下财产属于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同居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它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同居关系解除 财产怎么办?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或秘密的两性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同居期间,财产怎么处理为您解答!





  1、什么同居财产


  同居财产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一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一般的理解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 般共有财产,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同居期间财产所有权,按一般的民法理论确认。


  2、 同居期间的财产的划分


  按财产与人身关系的联系性划分,可分为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和非人身关系财产。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如赔偿金、劳保待遇、怃恤金、转业安置费、医疗费、保险费、救济金等。非人身关系财产如劳动创造的产品、工资、产权收益等。


  按财产取得方式划分,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生产创造的财富、劳动所得、孳息。继受取得的财产如买卖所得、博彩所得、受赠财产、继承财产。


  按财产取得时间划分,可分为同居前取得的财产和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同居后取得的财产又分为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3、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


  同居前的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已成共识。同居后的财产归属应为:


  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4、离婚与同居财产处理之异同


  相同之处是,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为共有,约定的财产按约定处理。


  不同之处是:


  处理依据不同 解除婚姻关系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进行财产处理。


  法律保护模式不同 经过结婚登记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列举的财产以外,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夫或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则以财产取得方式确定产权,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其行为模式不同,后果模式也不相同。


  经济帮助的条件不同 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一方生活困难时,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同居关系案件的当事人则需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才给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 离婚案件的无过错方因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只享有一般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享有前列他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或扶养义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诉的复合条件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属复合之诉,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应予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之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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