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继父还有抚养继子的义务吗?一夜情得子引发抚养费纠纷
2020-03-10苏州婚姻律师
邱书霞律师,苏州婚姻律师,现执业于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离婚后继父还有抚养继子的义务吗?
小吴在丈夫死亡后,带了三个不满10岁的孩子与工人田某结婚,不到三年,双方因感情不合就欲离婚,但在三个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双方争执不下。小吴认为自己一个人负担三个孩子,要求田某支付三个孩子的部分生活费,田则坚决不同意。请问田某有义务抚养这三具孩子吗 小吴的三个孩子,因她与田某结婚而建立了继子女与继父的关系。田某在与小吴结婚时愿意承担这三个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而且实际上又抚养这三个孩子二年多,应视为事实上的抚养关系,这样他们之间就产生了与生父母子女之间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田某与小吴的三个孩子之间的继父与继子女关系不是自然的血缘关系,而是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它可以因小吴与田某的婚姻关系而建立,当然也可以因其离婚而解除。随着继父与继子女之间身份关系的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消除。但离婚时,三个孩子尚小,小吴又无力完全负担对他们的抚养教育,田某又有能力负担,所以小吴可与田某协商,要求他在一定时间内给予一定的帮助。协商不成,从保护妇女、儿童利益出发,亦可向当地人民法院予以适当照顾。 深圳离婚网 WWW.FQ101.COM
一夜情得子引发抚养费纠纷
两人发生一夜情,女方不慎怀孕却执意生子,惹来一场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由于案件背后涉及情况较复杂,强制执行不利问题的解决。9月24日,博白法院本着;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以人性化方式执行和解了这起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纠纷案。
一夜情生子 男方要求亲子鉴定
1999年6月间的某夜,李勇与陈珊偶遇并发生了一夜情,陈珊不慎怀孕,于2000年4月8日非婚生了一男孩叫李子。李子出生后随母亲陈珊生活,其生父未付抚养费。2008年7月11日,李子向法院起诉,要求生父李勇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十八周岁止。案件在审理中,男方对李子是否系自己的亲生儿子产生了怀疑,并提出了做亲子鉴定的请求。
应男方要求,李勇与李子来到广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李勇与李子的亲子关系概率值经计算为99.99%,认定原告李勇与被告李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系父子关系。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双方进行了初步的调解并达成了协议:从2008年6月起至李子十八周岁止,被告李勇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给原告李子。调解书生效后,前期抚养费李勇均能按期履行,但自从2013年4月份起,李勇开始拒绝支付抚养费。2014年9月4日,李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勇支付抚养费0.85万元。
双方关系恶化 男方拒不支付抚养费
男方一直都按时支付抚养费,为何如今又强硬拒绝支付执行法官开始通过审阅卷宗和先期走访,了解到被执行人李勇生活条件相对比较宽裕,不存在支付不起抚养费的情况发生。通过分析,法院认为断然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可能会在当地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同时不利于当事人双方矛盾的化解。执行法官开始对当事人进行良好沟通,经过了解,双方敞开心扉说出了心中的真实想法。
原来,陈珊生育李子后,一直没有结婚,孩子生活在单亲家庭里,情绪不稳定,又时逢青春叛逆期,比较难教育,为此,陈珊就想方设法多次阻止李勇探视儿子,企图让儿子静心定性。而李勇望子心切,则以不给见儿子就不给抚养费作要挟。执行法官了解到情况后,告知双方当事人相关法律的规定,父母亲双方都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他人无权剥夺。并从家庭伦理道德角度对双方进行思想教育,不管婚生或非婚生的孩子健康成长,都需要父母亲的共同关心和教育。
考虑到被执行人的隐私问题,在做李勇思想工作时,执行人员通过电话沟通,使对方放松戒备,自愿接受法院调解,并不厌其烦地向他宣传法律和家庭伦理道德知识,同时通过他的好友协助法院进行劝解,希望在不伤害孩子感情的前提下完美解决双方矛盾。
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9月2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即自愿补交2013年4月到今年9月的抚养费、利息和医疗费合计1.27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诺以后的抚养费按时支付。